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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堰市人民政府最新通知
对上市企业
最高奖励额度800万元
企业兑现上市奖励资金
不需提交任何申请材料
最快在上市挂牌后
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……
近日,十堰市政府出台
《十堰市企业上市和
挂牌奖励实施办法》
(点击下图查看原文)
奖励对象
(一)企业在上交所(主板、科创板)、深交所(主板、创业板)、北交所上市。
(二)企业“买壳”或“借壳”上市。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“买壳”或“借壳”上市,“壳”公司在异地的,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十堰市。
(三)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十堰市,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十堰市。
(四)企业在新三板挂牌、晋层、上市及转板。
(五)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。
奖励标准
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、创业板、科创板上市,分阶段奖励800万元。其中企业在券商、律师、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,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,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,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;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,奖励150万元;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,奖励600万元。
(二)企业“买壳”或“借壳”上市
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“买壳”或“借壳”上市后,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,一次性奖励600万元。
(三)外地上市公司迁入
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十堰市,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十堰市的,一次性奖励600万元。
(四)企业在新三板挂牌、晋层、上市及转板
1.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,奖励100万元;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,奖励100万元;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300万;北交所企业转板上交所、深交所上市的,奖励300万。
2.新三板基础层、创新层企业直接到上交所、深交所首发上市的,按照在上交所、深交所上市的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。新三板企业按规定异地“买壳”或“借壳”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,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予以奖励。
(五)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
由各县、市、区自行制定奖励政策。
奖励资金兑付
(一)及时审查。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,依据有关信息系统以及大数据库等,对我市上市相关数据进行审查,
审查资料留本单位存档,以备事后监督检查。
(二)函告拨付。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据审查情况,及时函请市财政局拨付。
(三)及时兑现。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请兑现政策的函,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全部拨付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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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合作:8616739 新闻热线:8011110
十堰广电全媒体记者/陈林 综合十堰政府网
编辑/王雅琳 责编/萧爽 终审/杜树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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